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公訴字第7號
原 告 強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敏清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被 告 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鍾明道
被 告 張晋誠
被 告 涂高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指定技術審查官王樂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