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太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同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蔡律灋律師
蔡馭理
賴蘇民律師
孫德沛律師 (送達代收人:賴蘇民律師)
洪子洵律師 (送達代收人:賴蘇民律師)
被 上訴 人 嘉康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俊男
被 上訴 人 簡雅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送達代收人:李世章律師)
黃立虹律師
被 上訴 人 浙江嘉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水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魏鴻麟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