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Bristol-Myers Squibb Holdings Ireland
Unlimited Company
(愛爾蘭商必治妥施貴寶控股愛爾蘭無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Eugen Waser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羅秀培 律師
劉君怡
張雅雯
被 上訴 人 新雙隆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少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
蘇怡佳 律師
陳豫宛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韶淳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