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抗字第4號
抗 告 人 泰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庭
代 理 人 黃煒迪律師
蔡馥如律師
相 對 人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培基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