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
原 告 皇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蓓
訴訟代理人 李易撰律師
許家華律師
被 告 高佳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律師
被 告 雨林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杜玉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怡婷律師
黃彥倫律師
林禹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本案尚有應行審理之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