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12號
原 告 星光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宗裕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律師
被 告 榮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貫地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行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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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防止、排除侵害」 | 「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防止、排除侵害及銷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