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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17號
原      告  羅振益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黃介青                                     
複 代理 人  蘇三榮律師
被      告  詠強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存佑             
被      告  黃存佑即詠強商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蘇顯讀律師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羅皓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答辯聲明第1項為:原告之訴駁回(本院卷第95頁),嗣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補正上開答辯聲明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本院卷第524頁),核其所為,僅係補充法律上之陳述,依前開規定,非為訴之變更或減縮,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為中華民國新型第M567542號「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7年10月1日起至117年6月13日止,系爭專利於113年2月5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更正說明書及請求項1至2、4、6至7部分(以下不再稱更正後,逕以各請求項稱之),業經智慧局核准並於同年8月1日公告。系爭專利並已取得比對結果代碼為6:「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原告獲悉被告詠強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詠強公司)、黃存佑即詠強商號(下稱詠強商號,與被告詠強公司、被告黃存佑合稱被告等),所販售之「29透氣塞」產品(下稱系爭產品)有侵害系爭專利之情形,以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進行比對後,發現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至8之文義範圍。又系爭專利既經核准公告,不特定人均可查閱而知悉系爭專利技術内容,被告詠強公司、詠強商號顯有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或過失,另被告黃存佑為被告詠強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應與該公司負連帶責任,爰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1至3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民法第185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判決:㈠、被告等不得自行或使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系爭專利之物品,並應將其已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基於上述目的而進口之物品、生產模具全數回收並銷毀。㈡、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如受有利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第2項假執行。㈣、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二、被告則以:乙證1足以作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至8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先申請案;乙證2及乙證3之證據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至8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既有前開無效之原因,原告自不得以系爭專利上開各請求項對被告等主張權利。又系爭產品經文義讀取原則比對,均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至8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上開各請求項之範圍,亦無侵害原告系爭專利上開各請求項。況系爭專利經舉發後,智慧局已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至8舉發成立之審定,系爭專利上開各請求項應予撤銷,是本件原告之主張,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528、630頁):
㈠、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7年10月1日起至117年6月13日止。
㈡、原告就系爭專利於113年2月5日申請更正說明書及請求項1、2、4、6至7部分,業經智慧局准予更正並於113年8月1日公告。
㈢、智慧局113年7月10日(113)智專議(一)02017字第113207
  07750號舉發審定書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至8舉發成立,目前仍在訴願中。
㈣、被告詠強公司、詠強商號製造、販售系爭產品,甲證3、4所示報價單為其等所出具。
㈤、原告前曾以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為由,向本院聲請保全證據,經本院以112年度民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准予保全,並於112年11月3日執行保全程序。
四、系爭專利、系爭產品技術內容及被告等所提專利有效性之證據技術內容: 
㈠、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1、系爭專利所欲解决問題:
    為保持太空包的透氣性,各該透氣孔121開設於本體10的底
    面12,使該本體10蓋於太空包時,該本體10的底面12容易與
    太空包內的培養基接觸,導致太空包內的培養基阻塞各該透
    氣孔121,使透氣效果降低,影響茵絲的培育品質(系爭專
    利說明書【0004】段,本院卷第35至36頁)。
2、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本新型為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包含:一本體,具有銜接
    的一定位部及一透氣部,該定位部具有一結合面及一貫孔,
    而該透氣部具有一側壁及一底壁,該側壁連接該定位部,而
    該底壁連接該側壁,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該透氣孔與
    該貫孔連通;以及一透氣片,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
    封閉該貫孔(系爭專利說明書【0007】至【0009】段,本院
    卷第36頁)。
3、系爭專利之功效:
    解決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容易被太空包內的培養基阻塞之缺失,進而保持太空包內的透氣性,以提高太空包內菌絲的培育品質。該透氣部的底壁能夠將太空包內的培養基壓密,進而防止培養基阻塞各該透氣孔,進而保持太空包的透氣性;而各該透氣孔沿著該垂直方向延伸,更能夠防止各該透氣孔被太空包內的培養基阻塞(系爭專利說明書【0006】、【00
  17】段,本院卷第36、37頁)。
4、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8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2、4、7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原告主張受侵害權利範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至8,其內容如下:
⑴、請求項1: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包含:一本體,具有銜接的一定位部及一透氣部,該定位部具有一結合面及一貫孔,而該透氣部具有一側壁及一底壁,該側壁連接該定位部,而該底壁連接該側壁,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該透氣孔與該貫孔連通;以及一透氣片,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封閉該貫孔;其中,該透氣孔的孔緣與該底壁相接。
⑵、請求項2: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包含:一本體,具有銜接的一定位部及一透氣部,該定位部具有一結合面及一貫孔,而該透氣部具有一側壁及一底壁,該側壁連接該定位部,而該底壁連接該側壁,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該透氣孔與該貫孔連通;以及一透氣片,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封閉該貫孔;其中,該定位部呈環狀。 
⑶、請求項3:如請求項2所述之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其中,該側壁沿著該定位部的形狀環繞,使該側壁呈環狀。
⑷、請求項5:如請求項1所述之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其中,該定位部及該透氣部沿著一垂直方向銜接,該透氣孔沿著該垂直方向延伸。  
⑸、請求項6:如請求項1所述之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其中,該透氣片是以防水且能夠透氣的材質製成。 
⑹、請求項7: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包含:一本體,具有銜接的一定位部及一透氣部,該定位部具有一結合面及一貫孔,而該透氣部具有一側壁及一底壁,該側壁連接該定位部,而該底壁連接該側壁,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該透氣孔與該貫孔連通;以及一透氣片,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封閉該貫孔;其中,該透氣片是以膠合的方式固定於該結合面。   
⑺、請求項8:如請求項1所述之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其中,該定位部及該透氣部沿著一垂直方向銜接,該定位部具有沿著該垂直方向位於相對兩端的該結合面及一連接面。     
5、系爭專利主要圖式(本院卷第41至44頁):
⑴、圖1為習知菌菇培植包的封蓋之分解圖:
      
⑵、圖2為本新型於一較佳實施例中之立體圖:
  
⑶、圖3為本新型於一較佳實施例中之分解圖:
     
⑷、圖4為本新型於一較佳實施例中使用狀態的剖視圖:
  
㈡、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1、系爭產品之照片(本院卷第266頁):
⑴、照片1:     
  
⑵、照片2:
    
⑶、照片3:  
  
⑷、照片4:
    
2、系爭產品之技術描述:
    系爭產品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作技術描述為:一種蕈類培養用太空包透氣蓋結構,包含:一本體,具有銜接的一定位部及一透氣部,該定位部具有一結合面及一貫孔,而該透氣部具有一側壁及一底壁,該側壁連接該定位部,而該底壁連接該側壁,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該透氣孔與該貫孔連通;以及一透氣片,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封閉該貫孔;其中,該透氣孔的孔緣與該底壁相接。
㈢、系爭專利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1、乙證1:
⑴、乙證1為106年12月28日申請,107年7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M562560U號「菌類培育用太空包瓶蓋結構」專利案。
⑵、技術內容:
  乙證1為一種菌類培育用太空包結構,其包含:一基座,該基座係具有一中空套合部,並向下延伸設有一環形肩部,並提供太空包之袋口穿經套設;一套環座,該套環具有一豎管部,該豎管部一端設有一環底部,相對另端設有一開口端,並自豎管部朝開口端彎折設有一端部以及一扣合部,該扣合部上更設有一環形凸扣,並套設於該基座之中空套合部內;一套蓋,該套蓋係具有一環圈,並蓋設於該套環座之端部上
  ;一透氣墊,該透氣墊係蓋設於該套蓋內側,其特徵在於:該套環座之豎管部間隔設有複數透孔,且該套環座之環底部係設有間隔設有複數貫孔(乙證1摘要,本院卷第131頁)。
⑶、主要圖示(本院卷第149、151、153、157、159頁):
①、圖1為本創作菌類培育用太空包瓶蓋結構之立體示意圖:
           
②、圖2為本創作菌類培育用太空包瓶蓋結構之剖面示意圖:
  
③、圖3為本創作菌類培育用太空包瓶蓋結構之分解示意圖:
     
④、圖5為本創作菌類培育用太空包瓶蓋結構之剖面示意圖:
  
⑤、圖7為本創作菌類培育用太空包瓶蓋結構之另一實施例剖面示意圖: 
  
2、乙證2:
⑴、乙證2為105年10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530021U號「培育菇類太空包及其封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107年6月14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技術內容:
  乙證2為一種培育菇類太空包及其封蓋,其係包含一太空包本體、一套環及一封蓋。太空包本體開口位置設有封蓋,封蓋包含一下蓋、一透氣薄膜及一上蓋,下蓋具有一側環壁,且側環壁之一端形成為一封閉面,且封閉面佈設有複數孔洞,而下蓋於沿側環壁外周延伸設有一折緣,透氣薄膜蓋設於下蓋頂面,且透氣薄膜周緣反折沿下蓋之折緣外周設置,上蓋套合於透氣薄膜之外周,而上蓋中央具有一開孔,且於頂面凹設有至少一缺口,下蓋之折緣與上蓋之側壁之間形成有一透氣空間,透氣薄膜周緣容置於透氣空間內;藉以提供太空包具有避免受潮及增加透氣之效果(乙證2摘要,本院卷第161頁)。
⑶、主要圖式(本院卷第189、191、193頁):
①、第1圖係本創作之立體分解圖:
      
②、第2圖係本創作封蓋之立體分解圖:
       
③、第3圖係本創作之部份組合剖視圖:
  
3、乙證3:
⑴、乙證3為107(西元2018)年3月27日拍攝被告產品「菌菇培植太空包封蓋」照片1幀,無明確之公開日期,屬私文書,不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技術內容:
  乙證3為107(2018)年3月27日拍攝之被告產品「菌菇培植太空包封蓋」製造出料照片乙張(本院卷第199頁)。
⑶、主要圖式:
          
五、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專利專利權人,現仍在專利期間內,被告等所生產、販售之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至3、5至8之文義範圍等情,為被告等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本件經兩造協議簡化爭點(本院卷第529、630頁),本院所應審酌者為:㈠、專利有效性部分:1、乙證1是否足以作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至8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先申請案?2、乙證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至8不具進步性?㈡、專利侵權部分: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至8之文義範圍?㈢、原告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96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等排除防止侵害及銷毀器具,有無理由?㈣、原告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96條第2項、民法第185條第1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2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有
  由?茲分述如下:    
㈠、本件應適用之法規:
    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1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至8文義範圍,原告得主張被告等應排除侵害、銷毀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惟為被告等所否認,並抗辯系爭專利上開各請求項有前開無效之事由等語,是依前開規定,本院就被告等之抗辯有無理由,應自為判斷。查系爭專利係於107年6月24日提出申請,經形式審查於同年8月2日審定准予專利,並於同年10月1日公告,故其是否有應撤銷之原因,應以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106年5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以下逕以專利法稱之)為斷。   
㈡、專利有效性部分:    
1、乙證1得作為系爭專利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先申請案:
⑴、按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專利法第23條前段亦有明定。一般而言,所謂先前技術乃指涵蓋申請日之前所有能為公眾得知之技術,是以,申請在先而在後申請案申請日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原本並不構成後申請案之先前技術
  ,惟為避免將相同(或可直接置換)發明或新型先、後授予專利,將會導致善意第三人如欲實施該專利卻不知應向何人取得授權之情事,甚且該二專利權將互相排他而產生該專利無法實施,最終將使專利法第1條所揭促進產業發展之立法目的相悖,乃以上開規定明文將發明或新型專利先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以法律擬制(legal fiction)為先前技術,若後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與先申請案所附說明書、圖式或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技術相同時,仍認為後申請案喪失新穎性,此即謂擬制喪失新穎性,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始符合一發明一專利之原則。另基於專利法係採屬地主義之意旨,解釋上擬制喪失新穎性中之先申請案及後申請案,均應為本國提出申請之專利申請案,且先申請案係指在我國申請在先而在後申請案申請日之後始在我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而言。
⑵、查乙證1為107年7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M562560U號「菌類培育用太空包瓶蓋結構」專利案,其申請日106年12月28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7年6月14日),與系爭專利為不同人於不同日之申請案,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乙證1自可為系爭專利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先前技術。  
2、乙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至6、8擬制喪失新穎性,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擬制喪失新穎性:  
⑴、乙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制喪失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乙證1比對:
  乙證1說明書第[0014]至[0017]、[0019]段落(本院卷第143頁)及圖式第1至3、5、7圖(本院卷第149至153、157、159頁)已揭露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包含:一套環座,具有銜接的一扣合部及一豎管部,扣合部具有一端部及一開口端,而豎管部具有一側壁及一環底部,側壁連接扣合部,而環底部連接側壁,側壁上貫設有一透孔,透孔與開口端連通;以及一透氣墊,設置於扣合部的端部並封閉開口端,乙證1之套環座、扣合部、豎管部、端部、開口端、環底部、透孔、透氣墊即相當於請求項1之本體、定位部、透氣部、結合面、貫孔、底壁、透氣孔、透氣片,故乙證1已揭露請求項1「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包含:一本體,具有銜接的一定位部及一透氣部,該定位部具有一結合面及一貫孔,而該透氣部具有一側壁及一底壁,該側壁連接該定位部,而該底壁連接該側壁,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該透氣孔與該貫孔連通;以及一透氣片,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封閉該貫孔」之技術特徵。
②、依乙證1說明書第[0014]段落及圖式第3、5、7圖所載,「套環座2之豎管部21間隔設有複數透孔211」,可知乙證1之透孔211雖位於豎管部21之側壁但該透孔211的孔緣並未與該環底部22相接,因此乙證1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其中,該透氣孔的孔緣與該底壁相接」之技術特徵。乙證1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中,該透氣孔的孔緣與該底壁相接」之技術特徵,惟乙證1說明書第[0015]段落已記載,「透孔211之形狀可為矩形,使其增加水氣之排出而避免水氣累積而造成潮濕」,可知該透孔211在該乙證1所記載之技術手段中僅須具備「透氣性」的功能,由於系爭專利之該透氣孔的孔緣與該底壁相接亦僅具有該「透氣性」的功能,再者,由乙證1圖式第2、5圖,可以看出豎管部21之該透孔211的孔緣幾乎與該還底部22相接,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其中,該透氣孔的孔緣與該底壁相接」之技術特徵,係僅將該乙證1之透氣孔111孔緣的位置略為下向移動,直接置換為與環底部22相接,應屬依通常知識之直接置換。
③、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乙證1相比,至少具有特別技術特徵「該透氣孔523的孔緣與該底壁522相接」、「以及一透氣片,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封閉該貫孔」,該特別技術特徵得以使該透氣孔523的成形可以最大化,更能保持太空包內的透氣性,更能提高太空包內菌絲的培養品質之目的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其中,該透氣孔的孔緣與該底壁相接」之技術特徵,係僅將該乙證1之透氣孔111孔緣的位置稍微向下移動,直接置換為與環底部22相接
  ,應屬依通常知識之直接置換,已如前所述。至於原告所稱使該透氣孔523的成形可以最大化等有利功效,係將該乙證1之透氣孔111孔緣之位置稍微向下移動,直接置換為與環底部22相接後必然發生的結果,其結果應屬依通常知識直接置換後即可預期。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未限定該透氣孔523上緣的位置,故原告僅單對透氣孔(下緣)與環底部22相接即推定使該透氣孔523的成形可以最大化已有可議,故原告前開主張應非可採。
④、原告復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乙證1相比,至少具有特別技術特徵「以及一透氣片,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封閉該貫孔」,該特別技術特徵得以確保太空包的封閉性,更能提高太空包內菌絲的生長速度和穩定性云云,然乙證1說明書第[0014]至[0017]、[0019]段落及圖式第1至3、5、7圖已揭露以及一透氣墊,設置於扣合部的端部並封閉開口端,乙證1之扣合部、端部、開口端、透氣墊即相當於請求項1之定位部、結合面、貫孔、透氣片,是乙證1已揭露請求項1「以及一透氣片,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封閉該貫孔」之技術特徵,已如前所述,且由乙證1圖式第1、2圖亦可清晰看出透氣墊4封閉開口端23(本院卷第149、151頁),故原告上開主張,亦不可採。 
⑵、乙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擬制喪失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與乙證1比對:
  乙證1說明書第[0014]至[0017]、[0019]段落及圖式第1至3
  、5、7圖已揭露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包含:一套環座,具有銜接的一扣合部及一豎管部,扣合部具有一端部及一開口端,而豎管部具有一側壁及一環底部,側壁連接扣合部,而環底部連接側壁,側壁上貫設有一透孔,透孔與開口端連通;以及一透氣墊,設置於扣合部的端部並封閉開口端;其中,扣合部呈環狀,乙證1之套環座、扣合部、豎管部、端部、開口端、環底部、透孔、透氣墊即相當於請求項2之本體、定位部、透氣部、結合面、貫孔、底壁、透氣孔、透氣片,故乙證1已揭露請求項2「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包含
  :一本體,具有銜接的一定位部及一透氣部,該定位部具有一結合面及一貫孔,而該透氣部具有一側壁及一底壁,該側壁連接該定位部,而該底壁連接該側壁,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該透氣孔與該貫孔連通;以及一透氣片,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封閉該貫孔;其中,該定位部呈環狀」之技術特徵。乙證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全部技術特徵,故乙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擬制喪失新穎性。 
②、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2與乙證1相比,至少具有特別技術特徵「該透氣片60設置於該定位部51的該結合面511並封閉該貫孔533」云云,惟乙證1圖3係為乙證1創作菌類培育用太空包瓶蓋結構之分解示意圖(本院卷第153頁),系爭專利圖3係為系爭專利新型於一較佳實施例中之分解圖,經比對上述兩圖可知乙證1之扣合部25、端部24、開口端23、透氣墊4即相當於系爭專利圖3之定位部51、結合面511、貫孔53、透氣片60。再由乙證1圖2之菌類培育用太空包瓶蓋結構之剖面示意圖,可知乙證1圖2、3已揭露一透氣墊4,設置於扣合部25的端部24並封閉開口端23(本院卷第151至153頁),即乙證已揭露系爭專利「該透氣片60設置於該定位部51的該結合面511並封閉該貫孔533」之技術內容,是原告前開理由,並非可採。
⑶、乙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擬制喪失新穎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係為請求項2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
  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側壁沿著該定位部
  的形狀環繞,使該側壁呈環狀」。乙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2擬制喪失新穎性,已如前述,而乙證1說明書第[00
  14]至[0017]、[0019]段落及圖式第1至3、5、7 圖並已揭露
  其中,側壁沿著扣合部的形狀環繞,使側壁呈環狀,乙證1
  之扣合部即相當於請求項3之定位部,故乙證1已揭露請求項
  3「其中,該側壁沿著該定位部的形狀環繞,使該側壁呈環
  狀」之附屬技術特徵。是以,乙證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全部技術特徵,故乙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擬制喪
  失新穎性。
⑷、乙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擬制喪失新穎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5,係為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
  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定位部及該透氣部
  沿著一垂直方向銜接,該透氣孔沿著該垂直方向延伸」。乙
  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擬制喪失新穎性,已如前述,且乙證1說明書第[0014]至[0017]、[0019]段落及圖式第1至3、5、7圖並已揭露其中,扣合部及豎管部沿著一垂直方向銜接,透孔沿著垂直方向延伸,乙證1之扣合部、豎管部即相當於請求項5之定位部、透氣部,故乙證1已揭露請求項5「其中,該定位部及該透氣部沿著一垂直方向銜接,該透氣孔沿著該垂直方向延伸」之附屬技術特徵。是以,乙證1已揭露或直接置換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全部技術特徵,故乙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擬制喪失新穎性。
⑸、乙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擬制喪失新穎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6,係為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
  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透氣片是以防水且
  能夠透氣的材質製成」。乙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擬
  制喪失新穎性,已如前述,而乙證1說明書[0014]段記載「
  一透氣墊4,其透氣墊4係蓋設於前述套蓋3內側,其特徵在
  於前述套環座2之豎管部21間隔設有複數透孔211,且前述套
  環座2之環底部22係設有間隔設有複數貫孔221,並藉此達到
  避免水氣累積以及加強透氣之效果,進而增加太空包5內菌
  絲之成長速度以及成長之品質提升。」可知,乙證1之透氣
  墊4具有避免水氣累積以及加強透氣之效果,即乙證1已揭露
  其中,透氣墊是以防水且能夠透氣的材質製成,乙證1之透
  氣墊即相當於請求項6之透氣片,故乙證1已揭露請求項6「
  其中,該透氣片是以防水且能夠透氣的材質製成」之附屬技
  術特徵。是以,乙證1已揭露或直接置換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
  全部技術特徵,故乙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擬制喪失
  新穎性。
⑹、乙證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擬制喪失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7與乙證1比對:
  乙證1說明書第[0014]至[0017]、[0019]段落及圖式第1至3
  、5、7圖並已揭露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包含:一套環座
   ,具有銜接的一扣合部及一豎管部,扣合部具有一端部及一
  開口端,而豎管部具有一側壁及一環底部,側壁連接扣合部
  ,而環底部連接側壁,側壁上貫設有一透孔,透孔與開口端
  連通;以及一透氣墊,設置於扣合部的端部並封閉開口端,
  乙證1之套環座、扣合部、豎管部、端部、開口端、環底部
  、透孔、透氣墊即相當於請求項7之本體、定位部、透氣部
  、結合面、貫孔、底壁、透氣孔、透氣片,故乙證1已揭露
  露請求項7「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包含:一本體,具有
  銜接的一定位部及一透氣部,該定位部具有一結合面及一貫
  孔,而該透氣部具有一側壁及一底壁,該側壁連接該定位部
  ,而該底壁連接該側壁,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該透氣
  孔與該貫孔連通;以及一透氣片,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
  面並封閉該貫孔」之附屬技術特徵。
②、依乙證1說明書第[0014]至[0017]、[0019]段落及圖式第1至
   3、5、7圖所載,乙證1之透氣墊4係蓋設於套蓋3內側,且乙
   證1之透氣墊4與端部24間並未設置任何膠,因此乙證1並未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其中,該透氣片是以膠合的方式固定於該結合面」的技術特徵,是以,乙證1並未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7之全部技術特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擬制喪失新穎性。
⑺、乙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擬制喪失新穎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8,係為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
  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定位部及該透氣部
  沿著一垂直方向銜接,該定位部具有沿著該垂直方向位於相
  對兩端的該結合面及一連接面」。乙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擬制喪失新穎性,已如前述;乙證1說明書第[0014]
  至[0017]、[0019]段落及圖式第1至3、5、7圖並已揭露其中
  ,扣合部及豎管部沿著一垂直方向銜接,扣合部具有沿著垂
  直方向位於相對兩端的端部及一連接面,乙證1之扣合部、
  豎管部、端部即相當於請求項8之定位部、透氣部、結合面
  ,故乙證1已揭露請求項8「其中,該定位部及該透氣部沿著
  一垂直方向銜接,該定位部具有沿著該垂直方向位於相對兩
  端的該結合面及一連接面」之附屬技術特徵。
⑻、綜上,乙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至6、8擬制喪
  失新穎性;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擬制喪失新穎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至6、8,依同法第120條準用第23條
  之規定應不得取得專利。
3、乙證3不可作為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適格證據;乙證2亦不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至8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3不可作為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適格證據:
  乙證3為107年3月27日拍攝被告產品「菌菇培植太空包封蓋
  」照片乙張(本院卷第199頁),無明確之公開日期,屬私文書,不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故乙證3非屬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適格證據。
⑵、乙證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至8不具進步性:
  因乙證3非屬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適格證據,業如前述,被告雖主張乙證2、3之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至8不具進步性,惟因乙證3非屬適格之證據,是僅就乙證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至8不具進步性之論述如後。
①、乙證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至6、8不具進步性:
❶、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乙證2比對:
  乙證2說明書第[0017]至[0023]段落(本院卷第175至177頁
  )及圖式第1、2、3圖(本院第189至193頁)已揭露一種菌
  菇培植包的封蓋,包含:一下蓋,具有銜接的一折緣及一
  緣及一側環壁及封閉面,折緣具有一結合面及一下蓋開口,
  而側環壁及封閉面具有一側環壁及一封閉面,側環壁連接折
  緣,而封閉面連接側環壁;以及一透氣薄膜,設置於折緣的
  結合面並封閉下蓋開口,乙證2 之下蓋、折緣、側環壁及封
  閉面、下蓋開口、側環壁、封閉面、透氣薄膜即相當於請求
  項1之本體、定位部、透氣部、貫孔、側壁、底壁、透氣片
  ,故乙證2已揭露請求項1「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包含:
  一本體,具有銜接的一定位部及一透氣部,該定位部具有一
  結合面及一貫孔,而該透氣部具有一側壁及一底壁,該側壁
  連接該定位部,而該底壁連接該側壁;以及一透氣片,設置
  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封閉該貫孔」之技術特徵。
❷、依乙證2圖式第1、2、3圖所載,乙證2之側環壁係無任何孔洞,因此乙證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該透氣孔與該貫孔連通」、「其中,該透氣孔的孔緣與該底壁相接」的技術特徵。乙證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該透氣孔與該貫孔連通」、「其中,該透氣孔的孔緣與該底壁相接」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0017]段所載保持太空包內的透氣性之有利功效效,是以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乙證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仍有不同,實難依據乙證2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創作,故乙證2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又系爭專利請求項5至6、8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並為進一步之界定,故乙證2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至6、8不具進步性。
②、乙證2不足以證明系明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❶、系爭專利請求項2與乙證2比對:
  乙證2說明書第[0017]至[0023]段落及圖式第1、2、3圖已揭露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包含:一下蓋,具有銜接的一折緣及一側環壁及封閉面,折緣具有一結合面及一下蓋開口,而側環壁及封閉面具有一側環壁及一封閉面,側環壁連接折緣,而封閉面連接側環壁;以及一透氣薄膜,設置於折緣的結合面並封閉下蓋開口;其中,折緣呈環狀,乙證2之下蓋
   、折緣、側環壁及封閉面、下蓋開口、側環壁、封閉面、透氣薄膜即相當於請求項2之本體、定位部、透氣部、貫孔、側壁、底壁、透氣片,故乙證2已揭露請求項2「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包含:一本體,具有銜接的一定位部及一透氣部,該定位部具有一結合面及一貫孔,而該透氣部具有一側壁及一底壁,該側壁連接該定位部,而該底壁連接該側壁;以及一透氣片,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封閉該貫孔;其中,該定位部呈環狀」之技術特徵。
❷、依乙證2圖式第1、2、3圖所載,乙證2之側環壁係無任何孔洞,因此乙證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該透氣孔與該貫孔連通」的技術特徵。是以,乙證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該透氣孔與該貫孔連通」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2藉由該技術特徵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0017]段所載保持太空包內的透氣性之有利功效,是以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乙證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仍有不同,實難依據乙證2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創作,故乙證2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又系爭專利請求項3為依附於請求項2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2全部之技術特徵,並為進一步之界定,故乙證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③、乙證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❶、系爭專利請求項7與乙證2比對:
  乙證2說明書第[0017]至[0023]段落及圖式第1、2、3圖已揭露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包含:一下蓋,具有銜接的一折緣及一側環壁及封閉面,折緣具有一結合面及一下蓋開口,而側環壁及封閉面具有一側環壁及一封閉面,側環壁連接折緣,而封閉面連接側環壁;以及一透氣薄膜,設置於折緣的結合面並封閉下蓋開口,乙證2之下蓋、折緣、側環壁及封閉面、下蓋開口、側環壁、封閉面、透氣薄膜即相當於請求項7之本體、定位部、透氣部、貫孔、側壁、底壁、透氣片
  ,故乙證2已揭露請求項7「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包含:一本體,具有銜接的一定位部及一透氣部,該定位部具有一結合面及一貫孔,而該透氣部具有一側壁及一底壁,該側壁連接該定位部,而該底壁連接該側壁;以及一透氣片,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封閉該貫孔」之技術特徵。
❷、依乙證2圖式第1、2、3圖所載,乙證2之側環壁係無任何孔洞,因此乙證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該透氣孔與該貫孔連通」的技術特徵;乙證2之上蓋33套合於透氣薄膜32之外周,因此乙證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其中,該透氣片是以膠合的方式固定於該結合面」之技術特徵。是以,乙證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該透氣孔與該貫孔連通」
  、「其中,該透氣片是以膠合的方式固定於該結合面」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7藉由該技術特徵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0017]段所載保持太空包內的透氣性之有利功效,是以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乙證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仍有不同,實難依據乙證2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創作,故乙證2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㈢、專利侵權部分:
    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至6、8因乙證1擬制喪失新穎性,原
  告不得以系爭專利上開請求項對被告主張權利,原告另主張
  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範圍,是就系爭產品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比對論述如下:
1、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要件解析:   
    經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7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7個要件
   (element),分別為:
⑴、要件編號7A: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
⑵、要件編號7B:包含:一本體,具有銜接的一定位部及一透氣
    部,
⑶、要件編號7C:該定位部具有一結合面及一貫孔,
⑷、要件編號7D:而該透氣部具有一側壁及一底壁,該側壁連接
    該定位部,而該底壁連接該側壁,
⑸、要件編號7E: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該透氣孔與該貫孔
    連通;
⑹、要件編號7F:以及一透氣片,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
    封閉該貫孔;
⑺、要件編號7G:其中,該透氣片是以膠合的方式固定於該結合
    面。 
2、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⑴、要件編號7a:依原告提出系爭產品之照片可知(本院卷第26
    5至271頁),系爭產品為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係完全對
    應於系爭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A。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
    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A「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之文義所
    讀取。
⑵、要件編號7b:依原告提出系爭產品之照片可知(本院卷第26
    5至271頁),系爭產品之包含:一本體,具有銜接的一定位部及一透氣部,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B
  。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B「包含:一本體,具有銜接的一定位部及一透氣部」之文義所讀取。
⑶、要件編號7c:依原告提出系爭產品之照片可知(本院卷第26
    5至271頁),系爭產品之該定位部具有一結合面及一貫孔,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C。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C「該定位部具有一結合面及一貫孔」之文義所讀取。
⑷、要件編號7d:依原告提出系爭產品之照片可知(本院卷第26
    5至271頁),系爭產品之而該透氣部具有一側壁及一底壁,該側壁連接該定位部,而該底壁連接該側壁,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D。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D「而該透氣部具有一側壁及一底壁,該側壁連接該定位部,而該底壁連接該側壁」之文義所讀取。
⑸、要件編號7e:依原告提出系爭產品之照片可知(本院卷第26
    5至271頁),系爭產品之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該透氣孔與該貫孔連通,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E。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E「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該透氣孔與該貫孔連通」之文義所讀取。
⑹、要件編號7f:依原告提出系爭產品之照片可知(本院卷第26
    5至271頁),系爭產品之以及一透氣片,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封閉該貫孔,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F。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F「以及一透氣片,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封閉該貫孔」之文義所讀取。
⑺、要件編號7g:依原告提出系爭產品之照片可知(本院卷第26
    5至271頁),系爭產品之其中,該透氣片是以塑膠熔接的方式固定於該結合面,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G,惟系爭產品之透氣片係以塑膠熔接機具,將透氣片與結合面容結成一體,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G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G「其中,該透氣片是以膠合的方式固定於該結合面」之文義所讀取。
3、原告雖主張系爭產品具有「該透氣片(60)是以膠合的方式固定於該結合面(511)」之要件,與系爭專利「該透氣片60是以膠合的方式固定於該結合面511」之要件相同,故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範圍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透氣片60與結合面511以膠合的方式接合,所謂膠合乃透過膠合劑將兩個材料結合在一起,屬於一種面的接合
  ;系爭產品之透氣片(60)是以塑膠熔接的方式固定於該結合面(511),所謂塑膠熔接是由熱能將兩個塑料工件接觸面迅速熔化後結合在一起,屬於兩個塑料工件的接觸面直接熔合,熔接強度接近於原材料強度,故「膠合」和「塑膠熔接」顯不相同,原告上開主張並不可採。
4、綜上,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G之文義所讀取,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範圍。  
六、綜上所述,乙證1足以作為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至6
    、8擬制喪失新穎性,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23條規定,不得取得專利,是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被告於本件民事訴訟自不得對被告主張系爭專利之權利;至於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範圍,不構成專利侵權系爭專利求項7之原因。從而,原告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96條第1至3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民法第185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如聲明所示,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件其餘爭點、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但書、第5項所定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前開資格者,應另附具各該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上開規定(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余巧瑄
附註: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5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