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統亞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雄 住同上
被上訴人 賀亞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駿佑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3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且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特定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並由訴訟代理人追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判決,上訴人於114年2月3日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65萬元,其上訴利益共2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7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其未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書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