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
原 告 臺北醫學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麥斯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呂光律師
黃柏維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瑋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淑尹專利師
被 告 黃彥華
林泰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汪懿玥律師
被 告 朱莉莉
華華大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金湧長生醫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朱寶麒
被 告 VitaSpring Biomedic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吳孟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宗志律師
張學維律師
蕭采如律師
鍾永盛律師
鍾佩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申請權等,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施雅儀,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吳祖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江定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