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73號
原 告 合大吉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俐君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被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瑋律師
被 告 日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少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蔡昀廷律師
謝祥遇專利師
本件原技術審查官魏鴻麟已歸建,應予解任,改由技術審查官高韻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