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75號
原 告 Boehringer Ingelheim International GmbH
(德商百靈佳殷格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r. Jan-Wilhelm Bolt、Lukas Riedel
原 告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陳佳菁律師
李瑞涵律師
張雅雯專利師
被 告 台灣山德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維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陳豫宛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祖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