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羅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源盛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律師
林伯榮律師
鄭煜賢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倡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國雄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蔣瑞安律師
本件新增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