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詠芬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王誠之律師
被 上訴 人 胡惠萍
汎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紀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律師
吳東霖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鼎翰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