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訴字第18號
原 告 愛實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宅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彬
訴訟代理人 沈孟生律師
被 告 張騰文
被 告 光禾感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友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