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原 告 鋐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冠廷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晏安律師
曾愉蓁律師
被 告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