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
原 告 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長林
訴訟代理人 應宜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芸慈律師
被 告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嘉煌
被 告 李忠哲
被 告 陳垟朢(原名:陳俊男)
被 告 吳翎翔
被 告 薛凱帆
被 告 林育賢
被 告 陳焜銘
被 告 陳世欣
被 告 郭嘉源
被 告 呂冠龍
被 告 田章明
被 告 吳國誌
被 告 朱書彥
被 告 許文豪
被 告 顏志航
被 告 張承鉌
被 告 賴榮辰
被 告 侯仁傑
被 告 吳承恩
被 告 王裕衡
上列二十一
人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徐仕瑋律師
上列二十一
人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趙昕妍律師
上列二十一
人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張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指定技術審查官謝
文元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