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秘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台灣山德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承當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維
代 理 人 翁雅欣律師
蘇怡佳律師
陳豫宛
相 對 人 陳和貴律師
楊益昇律師
陳柔潔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施雅儀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