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秘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
代 理 人 李開台律師
余明賢律師
賴柏翰律師
廖家振律師
林誼勳律師
相 對 人 林松慶
黃岩
凃志傑
李盈宏
戎鴻銘
石穎哲
兼 上六人
共同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
張詠婷律師
相 對 人 鄭宗泰
王孝武
游傳順
兼 上三人
共同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詹閎任律師
相 對 人 王昶明
相 對 人 郭育昌
兼 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劉育杰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