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宸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儀
代 理 人 林衍鋒律師
徐偉瀚律師
相 對 人 全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火龍
相 對 人 江田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宗哲
第 三 人 ○○○○○
法 定 代理人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黃鼎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