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七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彥
代 理 人 楊哲瑋律師
黃儉忠律師
相 對 人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雨薇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