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Boehringer Ingelheim International GmbH(德 商百靈佳殷格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r. Jan-Wilhelm Bolt
Lukas Riedel
聲 請 人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陳佳菁律師
李瑞涵律師
張雅雯專利師
相 對 人 台灣山德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維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施雅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余巧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