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Hewlett-packard Development Company, L.P.
(惠普研發公司)
法定代理人 Benjamin Searle
代 理 人 楊代華律師
陳佳菁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香羽律師
相 對 人 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皓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唐之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