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劉揮烘
代 理 人 王佩琳律師
相 對 人 力士擋水閘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江柏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