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聲上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異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綱
代 理 人 林凱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11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3號),聲請技術審查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3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下稱本案),技術審查官朱浩筠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宣示判決前,在同年6月14日專利師公會會議室之公開課程中,公開針對本案為分析評斷,有潛越本院審理權之虞,爰聲請命其迴避本案訴訟等語。
二、經查本案訴訟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朱浩筠自行迴避,現已裁定由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職務,有該裁定可稽,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