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著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信濃川有限公司(原名:東和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佳純
訴訟代理人 翁林瑋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王佩絹律師
何婉菁律師
被上訴人 毅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兼上二人及次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沈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本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