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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民著訴字第6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衛銘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蘇英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娜瑩律師
            江郁仁律師
輔  佐  人  張名賢                                     
被      告  洪大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豪             
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與被告簽訂「RWD數位提升轉型計畫承攬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約定由原告提供「技術服務」、「網路維護」及「網址及主機代管服務」之專案計畫,並量身訂做「www.英文關鍵詞組.com」、「www.英文關鍵詞組.net」、「www.英文關鍵詞組.org」之網址,並為被告開通獨立網站(www.cannedbubbletea.org),專案期間自1
  10年10月6日至112年10月5日止,為期2年,被告給付全部款項及契約屆期後,取得網頁設計版型、產品圖片及其描述之所有權,但未取得網站優化技術及網頁優化程式碼之所有權。嗣原告依系爭合約設計如甲證11網頁優化程式,該程式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依系爭合約約定原告為著作權人。詎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於112年8月29日以HTTrack Website Copier軟體(下稱HTTrack)將附表所示之網頁優化程式碼(下依附表編號分稱系爭程式碼1至9,合稱系爭程式碼)重製於被告所經營之官方網站(網址:http://
  www.madamhong.com.tw,下稱被告官網)供營業使用,被告上開行為侵害原告就系爭程式碼之重製權,爰依著作權法第84條、第88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排除、防止侵害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6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託第三人重製如甲證11所示電腦程式著作。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請准原告提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   
   系爭程式碼部分為模板,未達最低創意程度,不具原創性,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又依系爭合約約定被告於清償全部款項及系爭合約屆期後,即取得網頁設計版型、產品圖片及其描述之所有權,被告自得使用系爭程式碼於被告官網,故原告請求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參、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一第499至500頁、本院卷二第341頁,並依本院論述與妥適調整文句):
一、兩造於109年11月17日簽訂系爭合約,約定由原告提供「技術服務」、「網路維護」、「網址及主機代管服務」之專案計畫,內容包含客製化之「www.英文關鍵詞組.com」、「ww
  w.英文關鍵詞組.net」、「www.英文關鍵詞組.org」網址,及開通獨立網站,服務期間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2年10月5日止,2年專案技術服務費用為301,665元。
二、系爭合約第20條約定「被告1次簽約2年並完繳專案費用301,
  665元後,網站第3年起網頁設計版型、產品圖片及其描述(不包含網站優化技術及網頁優化程式碼)為被告所有」。
三、系爭合約112年10月5日屆滿後而終止。
四、被告官網為http://www.madamhong.com.tw。
五、被告於112年10月6日至同年月17日止,有使用原告所設計系爭程式碼。
肆、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經協議簡化如下(本院卷二第342頁,並依本院論述與妥適調整文句):
一、系爭程式碼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
二、被告於112年10月6日至同年月17日止使用原告系爭程式碼之行為,是否侵害原告之重製權?
三、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請求防止侵害,有無理由?
四、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擇一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如有,金額為何?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程式碼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     
  ㈠按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是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指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品;所謂之精神上作品,除須為著作人獨立之思想或感情之表現,且有一定之表現形式等要件外,尚須具有原創性始可稱之。而所謂原創性,包含「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非抄襲或剽竊而來,而「創作性」,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為已足。又著作權法所稱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然仍須具備表現著作人思想或感情。
 ㈡系爭程式碼是否符合著作權法關於著作之要件,應以原告自行創作之部分為判斷基礎,故須扣除制式之程式指令部分。系爭程式碼1中之<title>為標題標籤,其功能在於幫助搜尋引擎瞭解網頁的主題,作為搜尋結果上可點擊之網頁標題,此為制式指令,而原告自行撰寫之內容為「How to find th
  e high quality Canned Bubble Tea from the Canned Bub
  ble Tea manufacturer, supplier,wholesaler, distribut
  or, and factory?」(如何從罐裝珍珠奶茶製造商、供應商、批發商、經銷商與工廠中找到高品質的罐裝珍珠奶茶),業據原告陳述在卷(本院卷二第359頁),僅為欲搜尋高品質罐裝珍珠奶茶之詢問用語,一般民眾在搜尋時慣常會使用之文字及語法,該文字內容實欠缺創作性,復依社會通念,上開文字之字體與排列方式亦屬慣見,並未有任何獨特性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而<meta name=” descriptio
  n”>為描述標籤,其功能在於提供簡短的網頁說明,作為網頁之介紹,為制式指令,原告自行撰寫之內容為「To find and shop the best Canned Bubble Tea, you need to kno
  w about the highest quality of Canned Bubble Tea man
  ufacturer, supplier, wholesaler and distributor from a factory in Taiwan」(為了找到並購買最好的罐裝珍珠奶茶,你須要了解來自臺灣工廠的最高品質罐裝珍珠奶茶製造商、供應商、批發商和經銷商),業據原告陳述在卷(本院卷二第359頁),此為介紹高品質罐裝奶茶之文字,該文字內容欠缺創作性,復依社會通念,上開文字之字體與排列方式亦屬慣見,並未有任何獨特性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
  ㈢系爭程式碼2係以OG標籤功能設定使用者在分享網頁到Faceb
  ook、LINE等社群平台時,分享連結所顯示之資訊,例如:標題、描述與縮圖等。扣除制式指令後,原告自行編寫之內容為「"http://cust.itpac.org/44597/"」、「"http://cu
  st.itpac.org/img/site.png"」、「"HONG DA MA FOODS C
  O.,LTD" 」、「 "website" 」、「 "en-US" 」、「 "zh-T
  W"」、「summary_large_image」,業據原告陳述在卷(本院卷二第360頁),分別為網域名稱、被告公司英文名稱、名詞用語,該文字內容實欠缺創作性,並未有任何獨特性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
 ㈣系爭程式碼3中之<link>標籤又稱外部連結標籤,其功能在於在搜尋多語言或多地區的網站時,協助搜尋引擎正確地為使用者顯示符合其需求之版本,為制式指令。原告以<link>標籤將「"http://cust.itpac.org/44597"」網域名稱連結其他外文版本之網頁,業據原告陳述在卷(本院卷二第362頁),此為單純置換語言或地區名稱之編寫方式,欠缺創作性,並未有任何獨特性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
 ㈤系爭程式碼4之<scripttype="application/ld+json">標籤係告知搜尋引擎藉由讀取此部分之結構化資料以理解網頁內容,為制式指令。原告所編寫之內容為「"http://cust.itp
  ac.org"」、「How to find the high quality Canned Bub
  ble Tea from the Canned Bubble Tea manufacturer, sup
  plier, wholesaler, distributor, and factory?」(如何從罐裝珍珠奶茶製造商、供應商、批發商、經銷商與工廠中找到高品質的罐裝珍珠奶茶)、「To find and shop the be
  st Canned Bubble Tea, you need to know about the hig
  hest quality of Canned Bubble Tea manufacturer, supp
  lier, wholesaler and distributor from a factory in T
  aiwan」(為了找到並購買最好的罐裝珍珠奶茶,你須要了解來自臺灣工廠的最高品質罐裝珍珠奶茶製造商、供應商、批發商和經銷商)、「"HONG DA MA FOODS CO.,LTD."」、「"h
  ttp://cust.iptac.org/img/site.png"」,業據原告陳述在卷(本院卷二第363頁),均未有任何獨特性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而欠缺創作性乙情,業如前述。
  ㈥系爭程式碼5中扣除制式指令,由原告編寫之內容為「"Hom
  e" 」、「"About Us" 」、「"Contact Us"」、「"Site Ma
  p"」,業據原告陳述在卷(本院卷二第364頁),前開原告編寫部分均為常見之通常名詞或用語,並未有任何獨特性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欠缺創作性。
 ㈦系爭程式碼6中扣除制式指令,由原告編寫之內容為「"cann
  ed-milk-drink.html"」、「Canned Milk Drink」、「"can
  ned-dessert.html"」、「Canned Dessert」、「"canned-juice.html"」、「Canned Juice」、「"canned-tea.html"」、「Canned Tea」、「"coconut-jelly-drink.html"」、「Coconut Jelly Drink.html」、「"aloe-vera-juice-drink.html"」、「Aloe Vera Juice Drink」、「"popping-boba-drinks.html"」、「Popping Boba Drinks」、「"bubble-tea-kit.html"」、「Bubble Tea Kit」、「"popping-boba-kit.html"」、「Popping Boba Kit」,業據原告陳述在卷(本院卷二第366頁),前開原告編寫部分均為罐裝牛奶飲料、罐裝甜點、罐裝果汁、椰子果凍飲料、蘆薈汁飲料、爆漿波霸飲料、珍珠奶茶套裝,均為飲品之通常名詞或用語,欠缺最低程度之創作或個性表現,不具創作性。
  ㈧系爭程式碼7中<div>標籤係一種區塊元素(block elemen
    t),用於將整個網頁區分成不同區塊再組織在一起,以便於管理和美化,為制式指令。本件<div>區塊元素內之文字為「, with a factory in Taiwan. We supply and export c
  onsistently high class products and continually impr
  ove upon the manufacturing processes and work enviro
  nment through total employee involvement and strict adherence to fair business ethics. We have gained se
  veral patents in the field.Our sincerity and hard wo
  rk has helped us to match our quality with internati
  onal standards.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any styles of our products, please feel freeto」(我們在台灣設有工廠。我們始終如一地供應和出口高品質產品,並透過全員參與和嚴格遵守公平的商業道德,不斷改進生產流程和工作環境。我們已在該領域獲得多項專利。我們的真誠和辛勤工作使我們的品質達到國際標準。如果您對我們的任何款式產品感興趣,請隨時與我們聯繫)、「Bubble tea (also know
  n as pearl milk tea, bubble milk tea, tapioca milk t
  ea, or boba tea or boba) is a tea-based drink that o
  riginated in Taiwan. It most commonly consists of te
  a accompanied by chewy tapioca balls, but it can be made with other toppings as well. Our Canned Bubble Tea taste just like having a bubble tea freshly made for you on the spot, let you can drink in any where .We have many flavors of 」(珍珠奶茶是一種起源於台灣的茶飲。它通常由茶和耐嚼的木薯球組成,但也可以搭配其他配料。我們的罐裝珍珠奶茶口感如同現場新鮮製作的珍珠奶茶,讓您隨時隨地都能享用。我們提供多種口味的珍珠奶茶),業據原告陳述在卷(本院卷二第368頁),係以口語化之文字平鋪直敘被告生產產品之內容及被告生產流程、產品標準之相關介紹,並未有任何獨特性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欠缺創作性。
 ㈨系爭程式碼8係網站導覽連結文字「網站地圖」,扣除制式指令後之內容為「”sitemap.xml”」、「”XML Sitemap”
  」,業據原告陳述在卷(本院卷二第369頁),然網站地圖之網址係由網站建設平台自動生成,並非原告所能編輯,又分享網站地圖之網址時,皆只能使用創建超鏈結之語法架構,而必須使用相同或相似之文字及架構,難認有最低程度之創作或個性表現。
 ㈩系爭程式碼9扣除制式指令後之內容為「Copyright© 2021 I
  TPAC.org All rights reserved.」,業據原告陳述在卷(本
  院卷二第370頁),上開文字僅單純表彰著作權來源,亦不足以認為有最低程度之創作或個性表現。
二、承前所述,系爭程式碼均未有任何獨特性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欠缺創作性,自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
陸、綜上所述,系爭程式碼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則原告主張被告侵害系爭程式碼之著作權應排除、防止侵害,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情事,要無足採。從而,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4條、第88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本院詳予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
  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但
書、第5項所定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前開資格者,應另附
具各該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上開規定(詳附註)所
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附註: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5項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
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
二、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
訟事件。
三、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及前三款訴訟事件所生其他
事件之聲請或抗告。
五、前四款之再審事件。
六、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七、其他司法院所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
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
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一項訴訟代理人。
附表1:
系爭程式碼
卷證出處
本院卷二第359頁
本院卷二第360頁
本院卷二第362頁
本院卷二第363頁
本院卷二第364頁
本院卷二第366頁
本院卷二第368頁
本院卷二第369頁
本院卷二第37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