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著訴字第7號
原 告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寧寧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游國棟律師
被 告 杰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祥
被 告 泰羅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祥
被 告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煦邦
被 告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煦邦
被 告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煦邦
被 告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達中
被 告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達中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謝錦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後於113年3月1日提出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爭點整理狀,追加112年度尚欠之授權費新臺幣(下同)1億393萬5,336元(96,095,364+7,839,972=103,935,336)(見本院卷二第5-11頁),該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922,33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