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著訴字第70號
原 告 三禾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家沛
訴訟代理人 林冠亨律師
被 告 陳敏筑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朱世仁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2月1日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高韻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