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沛倫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沛倫
訴訟代理人 張軒豪律師
莊鎔瑋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保防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昇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李貞儀律師
王薏瑄律師
受 告知 人 寶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輔鎮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