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專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AstraZeneca AB(瑞典商阿斯特捷利康公司)
法定代理人 Peter Storm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羅秀培律師
姚金梅專利師
黃宇澤專利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全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呂紹凡律師
馬鈺婷律師
劉仁傑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指定吳祖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