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專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台灣善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絨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蔡律灋律師
蔡馭理專利師
輔 佐 人 簡裕昌
被 上訴 人 內政部
法定代理人 劉世芳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蔡文玲律師
複 代理 人 龍美瑜律師
參 加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資訊技術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琪
訴訟代理人 蕭家捷律師
賴文智律師
參 加 人 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琳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律師
袁秀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改定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