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專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艾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兆緒
訴訟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
被 上訴 人 薩摩亞商新茂環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濤安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柯凱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指定技術審查官陳俊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