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專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原吉
代 理 人 楊理安律師
趙嘉文專利師
吳俊億專利師
相 對 人 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連春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王樂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