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
原 告 Onyx Therapeutics, Inc.
(歐尼克斯治療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uart L. Watt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香羽律師
姚金梅專利師
被 告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上一人輔佐人 黃馨槿
訴訟代理人 蘇建太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指定施雅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