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專訴字第21號
原 告 Hewlett-Packard Development Company, L.P. (惠普研發公司)
法定代理人 Benjamin Searle
送達代收人 陳佳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瑞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佳菁律師
陳香羽律師
吳弈錡專利師
呂正忠專利師
被 告 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莫皓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律師
王仁君律師
黃仁宜律師
洪振盛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林伯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原由技術審查官唐之凱辦理,然因案情繁雜,應加派技術審查官王樂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定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