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
原 告 Hewlett-Packard Development Company, L.P.
(惠普研發公司)
法定代理人 Benjamin Searle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陳佳菁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許書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香羽律師
吳弈錡專利師
呂正忠專利師
被 告 紅石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妍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改定技術審查官陳俊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