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專訴字第49號
原 告 Corning Inc. 美國康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homas R. Beall
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洪振盛律師
彭于庭律師
陳柏宇專利師
被 告 彩虹顯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淼
被 告 彩虹(合肥)液晶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改定技術審查官簡昭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