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王上仁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蔡錫津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洪偉騰
林文勇
葉庭善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劉耀隆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張英世
陳錦佩
被 上訴 人 合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元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崔瀞文律師
視同上訴人 黃志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簡昭萸依民國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前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