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光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歷亞 
代  理  人  賴安國律師
相  對  人  李家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家泓律師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4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下稱智審法)第75條第1項本文規定:本法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件聲請之本案係智審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院,故應適用修正前之智審法規定。
二、修正前智審法第11條規定:(第1項)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㈠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㈡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第2項)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第3項)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三、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4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之被上訴人陳美鳯因涉嫌侵害聲請人營業秘密而遭提起公訴,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訴訟資料(下稱系爭資料)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業經本院於112年1月31日以112年度民秘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對陳美鳯之訴訟代理人雷皓明律師及其委任之複代理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相對人為新委任之複代理人,應負相同範圍之秘密保持責任,爰依修正前智審法第1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四、依聲請人前述主張,系爭資料為聲請人營業秘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民秘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等情,有前揭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至18頁),堪認已釋明系爭資料屬營業秘密。又系爭資料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恐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為兼顧相對人閱覽卷證之訴訟上權益,有依前述規定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系爭資料必要,相對人對於受秘密保持命令並無異議(本院卷第23頁),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修正前智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附表一:
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備  註
所在卷宗
頁   數
110年度偵字第12691號卷3限制閱覽部分

5至7頁
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檔名111_偵_002863_SEC_001_限制閱覽110偵12691(限閱卷),左列卷證資料相關內容見112年度民秘聲字第4號卷第39至43頁

9至16頁
17至19頁
75至86頁
91至120頁
121至133頁
135至142頁
147、155、157頁
165至171頁
173至179頁
193至198頁
205至207頁
209至219頁
233至246頁
247至255頁
附表二:
編號
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備  註
所在卷宗
頁數及內容
1
111年度偵字第2863號
12-14頁(王穎嘉傳送給周○○之聲請人機密資料)
006(編號1至15相關檔案均收錄於聲請人提出之附件2光碟,檔名均使用「111_偵_002863_DOC」),僅檔名後幾碼編號不同。故僅標註各該檔案編號)
2
110年度偵字第15150號
19頁(1101109-現場勘驗證據-陳美鳯所持有聲請人標準電池圖面)
110偵15150①限制閱覽部分、②限制閱覽部分(1101109-現場勘驗證據-陳美鳯扣押物即陳美鳯所持有聲請人機密資料)
004
3
110年度偵字第12691號卷1
251-266頁(1101110-王穎嘉檢訊筆錄之證物,即扣案王穎嘉所持有證物,含聲請人機密資訊)
限制閱覽部分(參刑事法院卷頁09編號17「限制閱覽(①110偵12691...)」)
002
4
110年度偵字第12691號卷2
155-170頁(1101110-王穎嘉檢訊筆錄之證物,即扣案王穎嘉所持有證物,含聲請人機密資訊)
限制閱覽部分(參刑事法院卷頁09編號17「限制閱覽(①110偵12691...)」)
003
5
110年度他字第1462號
95-110頁(1100922-廖○○警詢筆錄之證物,即扣案王穎嘉所持有證物,含聲請人機密資料)
001
6
110年度他字第1462號警卷1
81-85頁(聲請人0000000000畫面截圖)
007
7
110年度他字第1462號警卷2
213-226頁(即「110他1462警卷2限制閱覽部分」,包含聲請人0000000000系統「銷售機會建立」、「合約進度追縱」、「營銷管理報表」頁面截圖,參考電池產品設計機構圖、「採購進度追蹤表」EXCEL 檔案)
227-251頁(聲請人採購進度追蹤表)
008
8
111年度偵字第2853號警卷1
191-206頁(1100922-王穎嘉警詢筆錄之證物,即扣案王穎嘉所持有證物,含聲請人機密資訊)
「111偵2853警卷1限制閱覽部分」(1101109-陳美鳯警詢筆錄附件,陳美鳯扣押物即陳美鳯所持有聲請人機密資料)
010
9
111年度偵字第2853號警卷2
405-484頁(即「限制閱覽部分」,聲請人提供之光學設計及機構設計〈量測夾治具〉與公司營業秘密之關聯說明)
011
10
111年度偵字第2853號警卷3
755-798頁(聲請人提供之經濟價值損失計算)
549-602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製作之數位證物勘驗報告、王穎嘉扣案手機Skype通訊軟體勘驗資料、王穎嘉Skype對話紀錄)
012
11
111年度偵字第2863號警卷1
157-168頁(即「111偵2863警卷1①限制閱覽部分」)
275-308頁(即「111偵2863警卷1②限制閱覽部分」)
326-354頁(1101109-廖○○警詢筆錄附件-陳美鳯扣押物即陳美鳯所持有聲請人機密資料)
013
12
111年度偵字第2863號警卷2
447-496頁(即「111偵2863警卷2①限制閱覽部分」,王穎嘉、陳美鳯手機及電腦數位證據勘驗資料,含聲請人機密資料)
701-744頁(聲請人提供之經濟價值損失計算)
757-770頁(即「111偵2863警卷2②限制閱覽部分」,聲請人保密措施現地會勘報告)
014
13
110年度警聲搜字第456號
88-91頁(即「110警聲搜456限制閱覽部分」)
016
14
110年度警聲搜字第540號
175-322頁(即「110警聲搜540①限制閱覽部分」及「110警聲搜540②限制閱覽部分」)
017
15
110年度刑智抗字第22號
限制閱覽部分(參刑事法院卷頁09編號17「限制閱覽(...③智財110刑智抗字第22號…)」
024
16
111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限制閱覽卷
3-5頁(原證1,0000000000管理系統畫面〈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