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皇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蓓
代 理 人 李易撰律師
許家華律師
相 對 人 凱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菱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高韻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余巧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