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子毅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富源專利師
代 理 人 楊禹謙律師
相 對 人 鈞得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士軍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黃鼎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