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民專訴字第22號
原 告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儀晧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柯凱繼律師
被 告 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公偉
被 告 碩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鴻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沈宗原律師
郭懿萱律師
輔 佐 人 盧彥彰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唐之凱,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陳俊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江定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