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
原 告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原 告 張可欣
原 告 張艾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智謙律師(兼上三人之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耐嘉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光庭(葉春男之繼承人)
林秀真(葉春男之繼承人)
葉俞妏(葉春男之繼承人)
葉俞岑(葉春男之繼承人)
葉姿辰(葉春男之繼承人)
葉瑀蓉(葉春男之繼承人)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被 告 酷瘋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洪斌
被 告 倫沁時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偉倫
被 告 群曜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奇川
被 告 廣鼎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淑華
被 告 林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曉昇
被 告 雷紋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銘漢
被 告 銀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龍文
被 告 凱潤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治國
被 告 明恒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錫煌
上十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秋峰律師
被 告 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吟儀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翁啓恩律師
被 告 朗慶生活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慶諒
被 告 智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恒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被 告 佳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蔡雪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方定國律師
陳欣彤律師
李宣佑律師
被 告 富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秀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林勤軒律師
曾宥鈞律師
被 告 炫輝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炎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士銓律師
被 告 摩米士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嘉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 告 聯洲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董國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嘉成律師(兼次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洪子洵律師
劉淳瑜律師
被 告 光連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昀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耿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改定蔡季霖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施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