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民專訴字第4號
原 告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儀晧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柯凱繼律師
被 告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屬開曼群島商 FOCALTECH ELECTRONICS, LTD.
英屬開曼群島商 FOCALTECH SYSTEMS, LTD.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胡正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佑倫律師
王薏瑄律師
童啟哲專利師
陳育琳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改定技術審查官蔡季霖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