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民營訴字第3號
原 告 勁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良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徐欣瑜律師
被 告 廖文升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兼上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改由技術審官官吳科慶依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