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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民秘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紅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妍年       
代  理  人  黃世瑋律師
            高國峻律師
相  對  人  楊代華律師
            陳佳菁律師
            陳香羽律師
            許書瑋律師
            吳弈錡專利師  
            呂正忠專利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楊代華律師、陳佳菁律師、陳香羽律師、許書瑋律師、吳奕錡專利師、呂正忠專利師就如附表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4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資料為本院113年度民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執行保全證據所得之資料、聲請人在本院114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案件(下稱本案)中於民國115年3月24日民事陳報㈡狀所提出乙證20至23之資料、本案中函查之財政部關務署台關緝字第1151005464號函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北區國稅新店銷審字第1150786715號函所檢附之資料,其中包括聲請人銷售型號61XL(黑色/black)、61XL(彩色/color)、63XL(黑色/black)及63XL(彩色/color)墨水匣產品(下稱系爭產品)之銷貨明細資料,該銷貨明細資料係記載聲請人銷售系爭產品之單價、進貨、成本等銷售統計資料以及歷年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等資料,係聲請人投入相當之勞力、時間、費用所得,而該銷貨明細資料對其他同為銷售環保墨水匣之廠商應具有經濟價值,且僅有聲請人內部人員輸入密碼始可查閱,並未對外公開而為一般人所知,係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如開示該等資料予其他同為銷售環保墨水匣之競爭者,將使其他競爭者得知聲請人之銷售單價等,並據此調整其自身之定價策略、交易模式而使其等獲得競爭優勢,顯有造成聲請人於環保墨水匣之市場競爭受有重大損害之虞。為此,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並聲明:相對人楊代華律師、陳佳菁律師、陳香羽律師、許書瑋律師、吳奕錡專利師、呂正忠專利師就如附表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㈠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㈡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而有無核發命令必要,則依法院之裁量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包括系爭產品之進銷貨明細資料、進銷貨統計資料、進貨明細表、銷貨明細表、成本分析表、進口之數量及單價、聲請人公司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等資料,均非交易市場上為一般及該類資訊之人所普遍知悉之公開資訊,且對聲請人事業之經營具極大經濟價值,聲請人亦已採取一定之保密措施,堪認聲請人業已釋明該等證據資料為其不欲為他人所悉之營業秘密。又相對人至該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尚未自本案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且相對人對於該部分受秘密保持命令裁定亦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第104頁),而相對人為本案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為兼顧其等訴訟上權益,自有使其等接觸該等證據資料之必要,然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就上開如附表所示資料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
    明。
附表:(本院卷第83至85頁)
編號
資料名稱
資料內容
卷頁出處
1
聲請人111年至114年間之系爭產品銷貨明細表  
系爭產品於111年至114年間之數量、金額等
本院113年度民聲字第60號卷㈤第239頁(存放於本院114年1月10日實施保全證據之ADATA隨身碟)
2
聲請人105年至114年間之系爭產品進銷貨統計表
系爭產品於105年至114年間之進貨數量及金額、銷貨數量及金額等
本院114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限制閱覽卷第507頁(乙證20)
3
聲請人105年至114年間之系爭產品進貨明細表
系爭產品於105年至114年間之進貨日期、數量、金額等
本院114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限制閱覽卷第509至515頁(乙證21)
4
聲請人105年至114年間之系爭產品銷貨明細表
系爭產品於105年至114年間之銷售日期、數量、金額等
本院114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限制閱覽卷第517至749頁(乙證22)
5
聲請人105年至114年間之系爭產品成本分析表
系爭產品於105年至114年間之銷售金額、成本費用、利潤等
本院114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限制閱覽卷第751頁(乙證23)
6
財政部關務署台關緝字第1151005464號函所檢附之光碟資料
聲請人於110年1月1日至115年3月3日所進口之墨水匣產品名稱、數量、單價等
本院114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卷㈦第687頁證物袋
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北區國稅新店銷審字第1150786715號函所檢附之資料
聲請人於102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2年至113年度之營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本院114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限制閱覽卷第5至50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