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民秘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友霖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
代 理 人 郭士功律師
蘇建太專利師
相 對 人 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
張秉貹律師
朱淑尹專利師
黃宇澤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民專訴字第37號排除侵害專利權行為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所為115年度民秘聲字第12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四頁附表編號6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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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藥署FDA藥字第1159000217號函附件To facitinib Extended-Release Tablets 11mg查驗登記申請資料3.2.P.2之表3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