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民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貿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華洲             
代  理  人  孫德至律師
            黃思維律師
            湯千慧律師
            楊芝青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楊富先律師
相  對  人  林思寧                                     
            郭芷伶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聲請人聲請限制相對人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禁止相對人林思寧、郭芷伶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訴訟資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11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下稱本案訴訟)係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即111年4月15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在卷為佐(本案訴訟卷一第15頁),是本件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訴訟資料,
  係聲請人以人力及時間所累積可用於生產及商業競爭之非公開資訊,非一般人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且具有經濟價值,聲請人並以分層管理及資料存取權限控管等保密措施保護上開訴訟資料,為聲請人所有之營業秘密,若未限制上開訴訟資料之開示或使用,聲請人將受有重大損害之虞,
  爰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禁止相對人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如附表一至三所示訴訟資料等語。  
三、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
  ,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惟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自明。該條所規定之卷內文書,包括法院辦理該事件所製作之文書、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提出之文書,及法院依當事人聲請之證據方法,依法調取之相關文書,且依同法第363條第1項規定,包括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而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為訴訟平等原則之例外,法院為此裁定應在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始得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7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附表一至三所示訴訟資料涉及聲請人內部資訊,並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又依聲請人所述,上開訴訟資料為聲請人製造、設計RDC系列產品等重要資訊,若為競爭對手或同業所知悉,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可認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
  價值,聲請人應已釋明上開訴訟資料為其具有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且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民聲字第40號、112年度民聲字第14號、112年度民聲字第26號裁定禁止本案訴訟之被告楊丁山、王奕碩、吳龍興、林澤師、蘇柏彰、訴訟代理人許惠菁律師及翁雅欣律師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附表一至三所示訴訟資料,並均已確定在案,本院審酌相對人林思寧、郭芷伶就附表一至三所示訴訟資料得以閱覽、抄錄,已足完善實現被告等於本案訴訟之訴訟實施權及程序保障權,同時兼顧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是聲請人聲請禁止相對人林思寧、郭芷伶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附表一至三所示訴訟資料,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巧瑄
附表一(111年度民聲字第40號裁定)
編號
訴訟資料
卷證出處
1
檔案名稱105007.dwg之機組布局圖
原證14,限閱卷第43頁至第50頁
2
檔案名稱50427.dwg之零組件設計圖
原證15,限閱卷第51頁
3
檔案名稱105007.dwg之機組佈局圖之局部放大例示圖
原證16,限閱卷第53頁
4
原告及被告信力特公司向加工廠下單製造「RDC系列產品」零組件之設計圖面比較
原證17,限閱卷第55頁至第57頁
5
牽料圖示例
原證18,限閱卷第59頁
6
試生產報告示例
原證19,限閱卷第61頁至第69頁
7
精準度測試紀錄示例
原證20,限閱卷第71頁
8
Sysco Vision Studio相關函式及程式碼截圖示例
原證21,限閱卷第73頁至第75頁
9
良率及持久測試之紀錄示例
原證22,限閱卷第77頁

附表二(112年度民聲字第14號裁定):
編號
訴訟資料
卷證出處
1
原告工作電腦側錄光碟
聲證8,本院111年度民暫字第3號卷(下稱民暫卷)一第115頁
2
原告工作電腦側錄截圖1
聲證9第2頁至第5頁,民暫卷一第119頁至第125頁
3
原告主張被告吳龍興所存取至其個人外接隨身硬碟之高精密度機械設計圖等檔案
聲證12,民暫卷一第175頁至第185頁
4
原告主張被告林澤師所存取至其個人外接隨身硬碟之高精密度機械設計圖等檔案
聲證14,民暫卷一第213頁至第229頁
5
原告主張被告蘇柏彰所存取至其個人外接隨身硬碟之高精密度機械設計圖等檔案
聲證17,民暫卷一第263頁至第271頁
6
客戶Enovix流失至被告信力特公司之報價相關資料
聲證21-2第5頁至聲證21-4,民暫卷一第299頁至第308頁
7
客戶Fryer流失至被告信力特公司之報價相關資料
聲證22-2第5頁至第38頁,民暫卷一第323頁至第355頁、第371頁至第378頁
8
客戶Axxiva流失至被告信力特公司之通訊、報價相關資料
聲證23第1頁至第21頁、第27頁至第32頁,民暫卷一第379頁至第399頁、第405頁至第410頁
9
客戶ATE流失至被告信力特公司之通訊、報價相關資料
聲證24第1頁至第2頁、第18頁至第19頁,民暫卷一第411頁至第412頁、第428頁至第429頁
10
被告楊丁山上傳至「Box雲端空間」之原告檔案
聲證27第1頁,民暫卷一第457頁
11
被告楊丁山上傳至「Box雲端空間」之原告檔案
聲證27第3頁至第23頁,民暫卷一第459頁至第479頁
12
原告及被告信力特公司向加工廠下單製造「RDC系列產品」零組件之設計圖面比較
聲證30,民暫卷一第489頁至第491頁

附表三(112年度民聲字第26號裁定):
編號
訴訟資料
卷證出處
1
檔案光碟
原證23,限閱卷一第91頁
2
編號1所示檔案光碟之列印資料紙本
原證40至476,限閱卷三至卷二十
3
本案訴訟112年7月25日民事準備(四)狀所附之附表四關於尺寸與公差、加工標準工序資訊中所示之數字、原材料
本案訴訟之附表四編號1至424,限閱卷二第13頁至第275頁
4
檔案名稱109006-出機.dwg之機組佈局圖
原證24,限閱卷一第93頁至第99頁
5
檔案名稱working process-6 dies(Lens-new).bak之牽料圖
原證25,限閱卷一第101頁至第109頁
6
檔案名稱f3902.dwg之零組件設計圖
原證26,限閱卷一第111頁至第117頁
7
檔案名稱100239市場採購.xlsx之內容節錄
原證28,限閱卷一第121頁至第122頁
8
檔案名稱全部市品主檔(20210507)之內容節錄
原證29,限閱卷一第123頁至第124頁
9
檔案名稱工序主檔.pdf之內容節錄
原證30,限閱卷一第125頁至第126頁
10
檔案名稱機品主檔(20210416)之內容節錄
原證31,限閱卷一第127頁至第12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