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民著訴字第54號
原 告 maglula Ltd.
法定代理人 Guy TAL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蔡昀廷律師
黃婉婷律師
被 告 全新應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佳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國洋律師
王誠之律師
黃國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蔡季霖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