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巧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修
上列原告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
二、本件原告如係對被告之「行政處分」及財政部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撤銷訴訟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適用同法第105 條之規定,以被告之處分及財政部之訴願決定為撤銷標的,記載起訴之聲明為「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婉晴